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扣繳方式有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及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二種,由所得人自行選定適用。
對於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可免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至選擇查表者,因受扶養親屬異動,扣繳單位辦理薪資扣繳時,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者:扣繳單位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二、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者:扣繳單位應自次年1月1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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