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未辦營業登記之合夥事業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其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及解除出境限制,於法未合,尚難受理。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款在內,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尚無分單繳納規定,且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亦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後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10-28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10-28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10-28
2011年8月30日 星期二
未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核定並繳清稅款後,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桃園訊)中壢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已如期繳清稅金,請問是否還可以再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08-30
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並就其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及重核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08-30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比照前項規定方式設算公司之利息收入,核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某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與股東李君間之資金往來資料,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1,158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89萬餘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應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俾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20080305
該局指出,甲公司某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與股東李君間之資金往來資料,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1,158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89萬餘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應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俾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20080305
2011年1月9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100/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100/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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