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9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100/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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