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9日 星期日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88/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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