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加盟連鎖體系營業人,除加盟金外,其他銷售行為亦應開發票

一般加盟連鎖事業,除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尚有提供物料、管理、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涉及逃漏情事,國稅局將運用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比對營業人逃漏稅金額。

案例:
近來查獲某冷飲店、100元剪髮、格子店、童裝店及爆米花等連鎖事業營業人,漏開收取加盟金、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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