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需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比照前項規定方式設算公司之利息收入,核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某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其與股東李君間之資金往來資料,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1,158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89萬餘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者,應按當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俾免遭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20080305

2011年1月9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100/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88/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加盟連鎖體系營業人,除加盟金外,其他銷售行為亦應開發票

一般加盟連鎖事業,除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尚有提供物料、管理、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涉及逃漏情事,國稅局將運用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比對營業人逃漏稅金額。

案例:
近來查獲某冷飲店、100元剪髮、格子店、童裝店及爆米花等連鎖事業營業人,漏開收取加盟金、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01026

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案例:
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80,272餘萬元,惟查核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能提供各該等人員從事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3,000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6,900餘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