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合夥人不得申請分單繳納並解除出境限制

本局表示:未辦營業登記之合夥事業欠繳營業稅及罰鍰,其合夥人申請依合夥出資額比例開立稅單及解除出境限制,於法未合,尚難受理。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稱合夥之債務,包括合夥事業欠繳之營業稅款在內,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尚無分單繳納規定,且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本身,亦無分單繳納問題。又依民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合夥事業在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其合夥人尚不得申請僅就出資額比例開單繳納後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10-28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