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若以個人名義捐贈,則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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