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有償提供他人使用,方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

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其相關研發支出才可列報為費用或適用投資抵減規定,又有關藥品之研發如係屬國外關係企業研發之新產品,而申請核准在國內進行實驗,必須是國外仍處人體試驗階段,且生產國尚未核准上市,其國內相關試驗費可認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惟是否符合獎勵之標準,公司仍需備齊相關文件提供國稅局審核。

案例:國內某知名大藥廠自92年度起,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大額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並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給予租稅獎勵,惟其在國內申請進行人體試驗之產品,國外生產國已經核准上市銷售,國內之試驗僅屬於消費者測試,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且該大藥廠將委託醫院進行人體試驗之資訊整理後,無償提供國外關係企業使用,未收取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違反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經該局審查後否准認列。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遞遭駁回,猶有未甘,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資料來源: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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