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錢收據: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訂約方式,以較輕稅負,節省負擔。
三、工稅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一)
乙支付甲新台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如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X」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案例(二)
XX公司與XX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約書中,財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印花稅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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