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印花稅之節稅方法

一、銀錢收據: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訂約方式,以較輕稅負,節省負擔。

三、工稅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一)
乙支付甲新台幣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如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X」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案例(二)
XX公司與XX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500萬元,如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約書中,財屬概括承攬,500萬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印花稅導手冊

租賃契約要貼印花稅嗎?

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案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但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具備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稅票40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印花稅導手冊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補習班販賣書籍收入應課稅

(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惟補習班販賣書籍及上課教材(含錄音帶)之收入,並非屬上述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依法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無論盈虧均應填載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無論盈虧,一定要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其收入、費用、所得等資料。若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上且漏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課稅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免稅所得。
(三)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發給年節獎金或獎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一)營利事業發給年節獎金或獎品犒賞員工,係屬非固定薪資,應依給付金額扣繳6%所得稅,惟如非固定薪資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但扣繳稅額如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可免扣繳。
(二)年節獎賞如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毋須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即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本公司為外國法人,經貴會核准投資國內公司,今本公司與國外另一公司B合併,本公司為消滅公司,請問B公司應如何申請承受本公司所持有國內公司之股份?

應請自行備函,由投資代理人以投資人名稱代為提出申請(可以A4格式紙張自行書寫。主旨為國外A公司原經貴會核准投資國內○○公司,持有○○股份,今因本公司B與該公司合併,本公司為存續公司,申請承受A公司原經貴會核准投資國內○○公司○○股份),並檢附B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書、代理人授權書、雙方合併契約及雙方決議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紀錄(前述文件全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人若為會計師或律師,另並應檢附執業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常見問答集/僑外投資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