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
案例:
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但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具備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稅票40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印花稅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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