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營業人哪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違章補開」者,但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9301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