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營業稅申報時間

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未逾30日申報,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逾30日申報,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受罰案例:
A貿易公司於99年1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上載明開業日期為99年2月1日,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並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該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2月份並未申購統一發票,自99年3月份起才購買發票,該公司以為2月份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故未申報99年1-2月之營業稅,案經國稅局查獲有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資料來源:國稅局宣導手冊/營業稅簡介HANDBOOK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