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圓老闆夢,工商登記DIY (中和記帳士事務所)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用等各項相關費用及沒收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彙總編號:9803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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