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外籍人士欲將持有之股份出讓(國內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需如何辦理申請?

(一)僑外投資人轉讓其原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業股份,應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轉受讓股份申請書並無制式格式(可參考使用本會網站之僑外資股份或出資額轉讓申請書,該申請書適用對象為外轉內及外轉外),可以A4格式紙張自行書寫(非甲表申請書)。【主旨為投資人○○○等申請轉受讓投資事業○○○之股份,並請註明投資事業外資編號。說明項下應說明投資人原持有股數,擬轉讓股數,受讓人(可以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惟應敘明特定人名稱)及轉讓價格,受讓人為外國人者,並應由轉受讓雙方僑外投資人共同具名申請(如有授權代理人可由代理人簽章代為申請,惟轉讓人應有授權代理人股份轉讓)。 】經核准後,無須向本會申請審定投資額,俟轉受讓手續完成後,即可辦理過戶登記。
(二)如受讓人為新僑外資股東需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法人資格證明書或護照影本或華僑身份證明)、代理人授權書、代理人身份證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及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並檢附中譯本。華僑身份證明應向僑委會申請。投資人如為自然人亦可於辦公時間內攜護照正本親自到本會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常見問答集/僑外投資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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