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人於國內銀行OBU分行有帳戶,得由該帳戶逕自匯入國內投資事業或轉讓人帳戶,申請審定投資額時,仍依依原核准文核定內容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一份、影本兩份及相關附件影本(受益人結售台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前述匯入匯款通知書所載匯款人不是投資人時,另並應檢附匯款人或投資人出具之代匯款聲明書(內容詳述所匯款之金額○○係由誰幫誰匯款作為○○人投資國內○○公司之投資款之用)
(二)另僑外投資人匯入外幣,結售台幣時金額不足,應請僑外投資人修正投資計畫減少投資額或自國外匯入補匯不足之差額。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常見問答集/僑外投資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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